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2013年,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起了有效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机制,保证了我区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对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国家户籍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此,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为平稳过渡,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执行,过渡期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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