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学字〔2018〕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省政府奖助学金。
第三条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我校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由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科学生人数,统筹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专业特点等因素统一分配,用于奖励或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平均5000元/年,一等奖6000元/年,二等奖5000元/年,三等奖4000元/年。
第七条省政府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其他条件
1.省政府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确定的我校当年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按照各校区、各学院学生数、专业特点等,提出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向各校区、各学院下达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统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省政府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10月份,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应填写省政府奖助学金申请表,其中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上报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
(二)各学院(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困难程度、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确定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并在全学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校区、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信息、学生申请材料等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校区、各学院获奖学生初评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后,将我校当年度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其中省政府奖学金由上级部门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校区、各学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评期间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对获得奖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将收回其已发放的奖励或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