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勤工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