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2021年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考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 (国标代码:11311)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七条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八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三条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纪检监察室设立招生监察组。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具有健全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多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实行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政策。
第十九条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65004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信息网页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