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上报表》,报省教育行政厅,由省教育行政厅审核。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