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预缴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费等代办费。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1]314号、闽价费[2012]409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照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莆市价〔2015〕122号、莆市价〔2016〕63号)文件核定的住宿收费标准收费。代办费严格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收取和结算。受理退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 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避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入伍高校新生应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督促县级征兵办在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至我校招生办,其入学注册手续、相关学费和其它入学费用在其退役后重新入学时办理和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