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申诉电话:0594-2631233)。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及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预缴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费等代办费。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1]314号、闽价费[2012]409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照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莆市价〔2015〕122号、莆市价〔2016〕63号)文件核定的住宿收费标准收费。代办费严格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收取和结算。受理退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 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避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入伍高校新生应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督促县级征兵办在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至我校招生办,其入学注册手续、相关学费和其它入学费用在其退役后重新入学时办理和缴交。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闽卫科教【2016】38号文件要求,临床医学(定向)专业学生毕业后的本科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加注有“定向县级医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莆田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