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2023年专升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专升本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
学校全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国标代码:12928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
学历层次:本科、专科
学制:4年、3年
网址:http://www.qvtu.edu.cn
微信公众号: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校址:(晋江校区)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1号
(泉州校区)泉州市坪山路255号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系全国首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学校坚定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非营利的办学初衷,坚持“扎根晋江、服务泉州、面向福建”,培养具备“一宽三强(宽理论基础、强实践能力、强创新创业能力、强终身学习能力)”特点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现有8个二级学院20多个本/专科专业,涵盖汽车、机械、石化、建筑、设计、财经、商贸、教育等多个专业群,建有福建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省级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等13个省市科研平台,获批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省级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园、省级众创空间等19个省市创新创业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强。
学校主校区位于中国品牌之都——晋江市,全国县域经济排名前3,产业经济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拥有国际机场、高铁动车、码头;学校地理位置优越,接壤沈海高速公路,毗邻高铁晋江站,爱拼敢赢的晋江精神为学校的发展、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条校训、培养目标
校训:忠诚、勤奋、创新、奉献
培养目标:健康长寿心灵美、就业创业能力强、造福社会贡献大。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相关政策,确定招生专业、计划,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章程和招生实施方案的草拟,以及招生宣传、网上录取与录取结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投诉电话:0595-2254588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退役军人专项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有关规定我校实施自主定价,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计算机应用工程、软件工程技术、建筑工程、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酒店管理、学前教育、休闲体育、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学费为20000元/人·学年;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为22000元/人·学年。
第八条住宿费:六人间1600元/人·学年、四人间2400元/人·学年。
第九条代办费(书籍资料费等):详见《新生入学指南》通知,采取预收按学期结算,毕业前结清。
第十条退费标准:参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统招录取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为鼓励进步、表彰先进,学校还设立了学习奖、职业技能奖、科研奖、才艺奖、宣传奖、创品牌奖、素质教育奖、体育竞技奖等20余大类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百万爱心工程、家园基金、勤工助学中心等助学体系。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征求志愿阶段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可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该类别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 分以内(20 分),在征求志愿有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未报到考生的招生计划余额不再组织补录取。
第十六条其他照顾政策按照上级主管招生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八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规定时间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十九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本章程由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
邮编:362268
电话:0595-2250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