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监察专员办公室、宣传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院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任成员,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录取时,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普通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则按照英语、语文、数学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对于艺术类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投档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对于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要求的考生中,录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不分文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美术统考成绩/300*750*50%+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满足当年相应专业在其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第十六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八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风景园林、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酿酒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等专业。色盲限报我校环境设计专业。动物医学专业(本科)为五年制,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份(区、直辖市),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年学校在该省(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
园艺、农学、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林学等授予农学学位的专业免收学费;
授予工学、理学学士学位专业为4600元/年·人。
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为4200元/年·人。
艺术类专业:
环境设计专业8000元/年·人。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
国内36000元/年·人,最后一年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学费、住宿费分别按英国、澳大利亚当年标准交纳。
住宿费:650-1200元/年·人,具体标准以当年实际入学分配宿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制度,鼓励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校级学生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2. 副食补贴:授予农学学位的免收学费专业学生每月200元;其它专业学生每月60元。
3.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5.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280-450元。
6.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可申请一次。
7.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生源地贷款或北京银行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的办理。
8.勤工助学:学校为学生开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补助15元。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