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招生,结合首钢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社会了解首钢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首钢工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首钢工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
3、学校校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4、基本情况:
首钢工学院始建于1978年,前身是北京钢铁学院分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理工类本科高等院校。199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首钢工学院。学院以学前教育、护理、机电、环保、计算机、经管专业为特色,是一所多学科多层次协调发展,行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鲜明,蕴藏着勃勃生机与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等学校。1999年以前,学院以培养本科生为主,有六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首钢分配。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学院确立了以培养有鲜明职业特色、适应我国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办学方针,开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和实践。
学院面向社会统一招生,为国家培养应用型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学院下设护理与学前教育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计算机与媒体艺术学院、冶金安全环保学院、管理学院、基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七个二级学院;开设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体育、学前教育、护理等30多个高职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建设工程管理、环境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影视动画、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会计、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前教育、护理、社区康复、社会体育等16个专业。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湖北、贵州11个省市计划招生1180人。
第四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执行教育部有关2019年高考报名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收费:学费均为:6000元/学年;住宿费:男生750元/学年、女生9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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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录取省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原则:学院以志愿优先,依分数从高向低录取为原则。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环境工程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影视动画、护理专业对考生体检有要求,色盲及色弱的考生慎报。
第十一条 通知书寄发: 网上录取结束后,经招生省市考试院高招办同意,首钢工学院将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报到: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段宏韬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首钢工学院2019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培养依据: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首钢工学院学生管理细则》、《首钢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首钢工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证书颁发方法: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首钢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章程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
第十八条 章程执行时间: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首钢工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本章程归首钢工学院教务与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邮编:1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