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开展招生相关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景德镇学院 国标代码10894
(二)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
(四)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制定招生计划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的公布。各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所有计划均向社会公布,学校不作预留。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所有进档考生在录取及确定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按生源所在地相关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所在地无排序规则,则文史类按语文、英语、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英语、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先按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进行排序,如三门总分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
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执行所在省(市、区)划定的专业、文化分数线。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 投档规则,按照投档成绩的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分投档的,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以专业成绩投档的,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成绩、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成绩、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内蒙古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学校按专业课成绩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学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投档排序规则录取。如无排序规则,进档考生学校按专业成绩的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成绩、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景德镇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住宿费:600-1000元/年·人,学费:
层次 |
专 业 |
学费(元/年) |
本科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自动化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4350 |
汽车服务工程、生物工程、风景园林、应用统计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环境科学 |
4120 |
|
汉语言文学、文物与博物馆学、思想政治教育 |
3650 |
|
英语、商务英语、物流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 艺术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酒店管理 |
3880 |
|
美术学、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雕塑、产品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 |
8000 |
|
专科 |
大数据与会计 |
3490 |
音乐教育 |
7200 |
|
园林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3915 |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落实国家奖助贷政策。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