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并颁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求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励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2、学年考试科目成绩总分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序:
一等奖学金进入前20%名次;
二等奖学金进入前40%名次;
三等奖学金进入前60%名次。
考试、考查科目(公共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除外)成绩平均分:
一等奖学金在良好(80分)(含良好)以上;
二等奖学金在中等(70分)(含中等)以上;
三等奖学金在及格(60分)(含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学年公共体育课成绩达及格(60分)以上,免考体育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文体活动以及校内外集体活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考试违纪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
2、本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奖学金数额标准及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5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3%评定。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6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6%评定。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12%评定。
第四章 评定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教务处协助,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由高到低择优评选。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上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一年级学生因无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奖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规定比例分配到二级各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工处分配的名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各年级、各班级评奖名额。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为:二级学院推荐、审查、公示,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原《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