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政治品德方面进行复查,学校保健中心负责对学生身体健康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