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南昌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3420,是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职业本科高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是全国首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院校之一,是教育部学校规划发展建设中心授牌的产教融合职业本科课程改革试验学校,是江西省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证书联盟主牵头院校。学校占地面积千余亩,在校生14000余人,校舍建筑面积39.46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237.5万册,电子图书123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9亿元,,建有校内试验实训中心25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18个,组建了数字化校园网络,教学生活设施配套完备,校园环境优美。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76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54人(其中正高76人),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有429人,“双师型”教师275人,还有来自行业企业兼职教师94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团队满足职业本科教育需要。学校设有经济管理学院、工程技术学院、信息技术学院、人文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音乐舞蹈(教育)学院、体育(卫生健康)学院和一个创业学院,形成了商务管理、智能制造、信息技术、艺术创意、文化教育等专业集群,职业教育特色鲜明。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艺术类考生、三校生)的考生。2021年学校招生职业本科专业15个,高职专科专业47个。
第五条学校招生坚持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nczydx.com)、学校官方微信(nczydx)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官方平台。学校只通过官方平台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学校校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一条南昌职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南昌职业大学根据国家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实际,参考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办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如投档分相同理科依次参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分专业录取;文科依次参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分专业录取;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对于学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市、自治区),承认生源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成绩,考生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条学校对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美术设计类、编导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高职单独招生的录取原则,按江西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其中本科文理类学费23500/年、艺术类28000/年、校企合作专业27000/年;专科文理类学费16000/年、艺术类18000/年、校企合作专业18500-19500/年。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
第二十八条学校奖学金及贫困生助学金: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一)学生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和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二等3300,三等2200);
(二)学生可按规定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学校设立校级奖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定向为贫困学生提供。
第二十九条若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执行。
第六章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职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南昌职业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标准、考生信息、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在网络和相关媒体公开。
第三十三条南昌职业大学招生部门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邮编:330500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南昌职业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