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鼓励考生报考,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优先顺序的办法。
第十二条 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艺术类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投档。
第十三条 对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对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