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考字〔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创建于2001年,是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1.学校全称: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3438。
3.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地点: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青年大道78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纪委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查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第八条 学校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予以认可。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学校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采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采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按高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采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采用综合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按高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对报考英语、翻译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5分(150分制)。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日语。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注册与其他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文科类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学年,体育、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生/学年,详情可到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800-1200元,根据实际住宿房间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后,可直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入学。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采取不同的形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普通本科招生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通讯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青年大道78号
邮政编码:332020
招生咨询电话兼传真:0791-88506112(暑期)
0792-3561751(非暑期)
学校网址:https://kjxy.jxn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jxsfdxkjjsxy.zs.bysjy.com.cn/
微信公众号:江西师大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微信号:jxsdkjxyzsjyc)
咨询邮箱:sdkyzsb@qq.com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邮箱。
监督电话:0792-3561889
信访邮箱:jxsdkyjw@163.com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