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规则
(一)浙江省内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只要政审、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二)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三)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新疆预科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浙江省的普通高校“专升本”(含双高院校合作计划)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中职本科一体化培养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九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不适宜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报考。
第三十条为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0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