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了:奖、免、助、贷、补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学院还设立了德才奖学金,每年评选两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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