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突出高职教育特色,选拔综合素质高和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特殊才能的优秀人才进入高职院校学习,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5〕5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考院普[2016]4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高职单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院单招工作的开展。有关报名、考试工作由考试中心、教务处负责,录取工作由招生办负责。
组长:詹慧珍
副组长:欧阳芳庆、张醒清、艾敏、陈云辉、詹启东、张春雷
成员:邓志福、沈强、叶会莲、符小周、章勇辉、阮定义、章小华、胡正胜、黄耀辉、王春平、杨国庆、李雷、邹志远、时伟
二、高职单独招生规模
按照江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三、报名
(一)、招生对象
已经参加江西省2016年普通高考(含“三校生”对口招生)报名并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
(三)、报名时间:2月29日-3月6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报名地点:学院考试中心
(五)、报名办法: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三校生”考试)报名考生号,报名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为3月6日前。
资格审查办法:学院考试中心负责对拟报名的考生提交的基本信息,高考报名考生号等资料进行比对审核。不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退回考生本人。
公布合格名单:已报名考生于3月9日登陆学院网站(www.ganxidx.com),查询本人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须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
五、命题
1、在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学院教务处具体负责命题工作;
2、命题的范围应参照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的要求,按专业和培养方向进行命题,并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确定各科目的分值。
3、命题、试题印刷、运输、保管工作必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体检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真实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七、考试
1、考试时间:3月12日
2、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和综合技能测试共三门
3、考试地点:二号教学楼
4、考试组织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按《江西省2016年普通高考考试工作手册》中的办法执行;
5、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应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严格遵纪守法,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原则进行;
6、每个考场必须有三名监考员,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监考员、监考老师在考前40分钟抽签确定;
7、试卷必须按规定密封、装订;
八、评卷
1、评卷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普通高考评卷工作要求》执行;
2、评卷应坚持“一评二复三抽查”的评卷方法;
3、严格做好考生考试成绩的登分、统分工作,保证不出任何差错;
4、评卷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将成绩汇总并通知考生本人。
九、录取
(一)录取原则。学院根据考生成绩自行划定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和综合技能测试要求,按各专业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二)优惠政策。高职单招录取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优惠政策。
(三)录取步骤。
1、3月21日,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3月21日起,在学校网站(www.ganxidx.com)进行拟录取考生名单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时间内拟录取考生须持有效证件到学校考试中心办理录取确认手续(确认后不得参加普通高考)。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单独招生录取。
3、3月28-29日,学校持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拟录取库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录取手续。
4、 3月31日,在学校网站(www.ganxidx.com)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考生经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具有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资格。
十、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要进行复查、体检,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