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全国统一高考后,按生源所在省的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招生计划有限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技术(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等级转换分总分)分数的高低进行录取。
2.在录取工作中,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
3.根据生源结构,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学院可对生源计划、招生专业做出相应调整。
4.凡未经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不能在本学院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
5.学院所开设的各招生专业,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文、理兼收。
6.考生进校后,在规定的范围内,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满足专业调整的需求。
7.各专业的招生,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8.考生身体条件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