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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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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政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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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警官学院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gd032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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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等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0

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另行设置招生院校国标代码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提前批本科应届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当年国家、广东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录,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及相关规定:专项培养学生在广东警官学院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以专项培养的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为单位,由毕业生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自愿选择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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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与驻厅纪检机构、督察部门和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公安院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本科批次、本科批次。

(一)提前批本科批次: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本科公安类专业。

(二)本科批次: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三)广东省以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学校在提前批本科批次招生预留不超过1%招生计划用于公安英烈民警子女报考。

第十六条 提前批本科批次各专业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和专项培养招生计划,普通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生源考生,专项培养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惠州、肇庆市)生源考生。

提前批本科批次按照规定设置各专业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各专业女性招生计划数按照该专业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设置,具体招生计划情况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通过公安专项计划进入本校的考生需与本校、专项培养的地市级公安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专项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考生档案迁入本校。专项培养学生在本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以专项培养的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由毕业生自愿选择就业单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在第一志愿报考某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校本科批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提前批本科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组织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政审。 具体要求:

(一)政治条件要求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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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色觉:无色盲、色弱。

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三)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本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地点:广东警官学院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情况以学院招生网http://zsb.gdppla.edu.cn的通知为准)。

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公安院校招生的体能测评、体检项目与标准等作出调整和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为459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为519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1350--1700元/学年。

粤东西北地区专项培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训练服装费。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省公安厅政治部:

联 系 人:阮家驹

监督电话:020-83922216

广东警官学院:

联 系 人:何培中

监督电话:020-36194876,020-34068666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4068339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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