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按照学校在各省各科类(以各省各科类为单位,分别排队,含文科(历史类)、理科(物理类)、美术、音乐、广播电视编导五类)录取人数中达到本科线前10%发放新生奖学金(人数按照小数点四舍五入后取整,下同),考生总分不含加分,本科线以各省招办第一次公布为准,不含降分后的分数线。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奖学金。
4.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