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奖学和助学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品学兼优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报考我院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学生,符合以下相应条件者,均可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奖学和助学金政策。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院设有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无偿援助的国家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 元。具体额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四条 新生助学金:
1.荣获“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获得者本人或其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即免三年学费。
2.荣获“广东省道德模范”获得者本人或其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即免三年学费。
3.全国、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本人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分别为10000 元/ 人、8000 元/ 人、6000 元/ 人。
4.全国、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分别为6000 元/ 人、5000 元/ 人、4000 元/ 人。
5.烈士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为6000 元/ 人。
6.凡符合条件被录取在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专业的新生由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伯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行业专家师资及与学费等额的实习助学金(共三年)。
7.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的清远地区贫困家庭考生,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高考成绩为清远生源前20名的新生,由学院提供助学金5000元/人,共计10万元。
新生均可享受奖学、助学金条款中的一项,不能重复多项享受,以最高奖项为准,第一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录取分数含政策加分。
第五条 金秋奖学金:
每年由广东省总工会对广东省城镇困难职工子女设有“金秋助学金”2500 元/ 人。
第六条 勤工俭学岗位:
学院设有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在校内各职能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每月勤工俭学津贴约800 元,按月计发。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县成绩优异的学生,在校期间给予优先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条 本条例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