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优秀学生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浙江省、湖北省恩施州、贵州省黔东南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和云南省景东县的优秀贫困新生实行免学费、住宿费等资助帮扶政策。此外,学校搭建校内实践育人平台,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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