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
文科类专业学费4590元/生·学年;
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学费51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
音乐表演10000元/生·学年,音乐学100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10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视不同住宿条件在520-1335元/生·学年之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