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院校部委码:13028 浙江省代码:0078
第六条办学性质:国有民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八条办学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999号
邮政编码:314031
第九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王雪亘
第十条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年批准设立,由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科技孵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是嘉兴市接轨上海战略的重要成果,校名“南洋”二字即源自上海交大建校之初的“南洋公学”,寓意学院传承上海交大优良办学传统、积极发展和开拓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学院2016年7月从嘉兴市塘汇校区整体迁建至秀洲区大德路校区,办学条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学院设有船舶与建筑分院、机电与交通分院、经济与管理分院、设计与信息分院、国际教育分院、基础教学部共6个教学单位;涉及(船舶、建筑、机电、轨道交通、设计、信息、经济、管理、外语、康养/幼教)10大专业群共30个专业。有省级优势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置招生就业处为职能机构,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录取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院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新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和韩语。
第二十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照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浙江省录取方式: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录取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每一段录取时,根据考生分数优先原则,对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外省录取方式:外省招生录取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提档,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经浙江省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标准执行。具体分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等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等贫困生资助体系,完善了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困难结对、困难基金以及“绿色通道”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帮困助学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