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二)申请基本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当年毕业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申请具体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含);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10%。
(四)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学习成绩排名(限前30%以内)、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要求。具体表现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二)申请基本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当年毕业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含);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
(四)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二)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或3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四)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完成培养方案相应年限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的。
第七条 若有第六条(一至四)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此项工作由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确定各学院的名额分配计划,学院按要求作好相应的评选工作。
(二)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和年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经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通过,呈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三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学院未能解决的,应向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