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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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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学院2023 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zj082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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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 2023 年湖州学院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湖州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3287 ( 国标代码 ) 。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州学院。

第九条办学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学士路 1 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三位一体”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地做好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572-2111720。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四条2023 年招生计划总数 30 人,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选考科目要求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0 物理(1 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电子信息工程 10 物理(1 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软件工程 10 物理(1 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第十五条报名条件

一、 已经参加 2023 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满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 B等及以上 (新高考改革前往届生 P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后往届生 B等及以上) ;

三、学业水平测试科目A等与 B等之和为 5 门及以上,其余为 D等及以上 (新高考改革前往届生 C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后往届生 D等及以上) 。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或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等级,自选综合不计分。

第十六条报名方式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二、 网上报名

考生登录湖州学院招生网 (https://zsw.zjhzu.edu.cn),进入“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湖州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直接打印。

三、材料上传

以下材料要求以扫描件 (JPG格式) 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 4M。如出现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传、图片模糊不清等情况,造成审核不通过,责任由考生自负。纸质材料无须寄送。

( 一 ) 《湖州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在线填写、提交打印,考生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盖章原件扫描上传;

( 二 ) 本人身份证原件 ( 正反面) 扫描上传。

四、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及选考科目最终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考生只须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主要时间安排(具体以学校招生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 )

一、网上报名时间:3 月 6 日 10:00-3 月 16 日 15:00;

二、资格审查、书面评审时间:3 月 17 日-3 月 24 日;

三、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缴费时间:3 月29 日-4 月 3 日;

四、打印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时间( 网上自助打印) :4 月10 日起;

五、综合素质测试时间:4 月 15 日;

六、入围考生名单公示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时间:4 月26 日起。

第五章 资格审查、书面评审及缴费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

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申请材料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入书面评审环节。

第十九条书面评审

一、学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

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总数 1:8 的比例确定获得学校 “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 同分带入) 。如通过书面评审人数不足招生 计划总数的 8 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二、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成绩折算标准:A等计 10 分,B 等计 7 分,C 等计 4 分,D 等不计分。

第二十条缴费

一、收费标准: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的考生需缴纳报考费后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收费标准为 140 元/人。

二、缴费时间:具体见本章程第十七条。

三、缴费方式: 网上缴费。

四、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考费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 合素质测试。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

第二十一条测试时间、形式

一、测试时间:具体见本章程第十七条。

二、测试形式:综合面试。主要考察学生创新精神、培养潜质、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考察沟通能力、学习能力、独立生活能力等方面的素质。

第二十二条成绩查询与入围名单

考生可通过学校“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在综合素质测试成绩60 分及以上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学校入围考生名单,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 8 倍的比例 ( 同分带入) 。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三条志愿填报

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 2023 年高考普通类的考试,且高考总分要求不低于 2023 年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 志愿填报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统一填报,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必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湖州学院”,且在专业志愿中选择我校三位一体招生专业 (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未被学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四条录取办法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一、综合成绩折算方法

综合成绩=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折算成满分 100 分) ×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高考总分 (折算成满分 100 分) ×60%。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方法:A 等计 10 分,B 等计 7 分,C等计 4 分,D等不计分。

排序中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

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 ( 同分 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 、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

二、专业投档规则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 1:1 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 “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时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

三、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 110%(小 数点进位处理),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 85%以内(小数点舍去处理) ,未完成计划转入普通高考统招。

四、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 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提供虚假姓名、 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 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 二 )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 四 )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

五、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 “不予录取”执行。

第八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学士路 1 号 邮编:313000联系部门:湖州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572-2117000 传真:0572-2322371

学校网址:https://www.zj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w.zjhzu.edu.cn

第二十八条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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