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普通自主招生(高中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普通自主招生(中职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录取规则
第四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办法
第六节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742
第五条学校地址:
番禺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邮政编码:511450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29号大院;邮政编码:510399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我校自主招生含普通自主招生(面向高中生)、普通自主招生(面向中职生)、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录取等形式。学校自主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我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我校普通自主招生(面向高中生)、普通自主招生(面向中职生)、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
第十六条我校自主招生面向中职生的各专业对考生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不做要求。
第十七条我校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试点班面向中职生的专业须是学前教育或者幼儿保育专业,对考生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第六章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普通自主招生(高中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我校普通自主招生(面向高中生)招收普通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一条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及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根据报考对象的不同,学校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我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的考核方式,并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其中,“文化素质”统一采用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以下简称“学考”,满分值为450分);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院校自主命题测试(以下简称“校测”,满分值为100分)方式。
第二十四条我校对参加“校测”的人数不做限定,考生均须参加“校测”。
第二十五条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普通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即学考成绩)不得低于100分,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40分。
我校依据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节普通自主招生(中职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我校普通自主招生(面向中职生)招收普通应往届中职毕业生。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七条普通自主招生(面向中职生)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实行“文化基础(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八条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自行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职业技能考核具体实施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考生报考前,我校在招生网站公布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我校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三十条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测试满分值的40%,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录取总分合成方式为“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
我校依据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三节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我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招收应届、往届学生(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等)或同等学力证明。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 1 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三十二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行依托企业协同培养,教学地点设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脚镇北部万科城幼儿园。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企业员工和学校学生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如考生非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须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考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入非试点班,非试点班学生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
第三十三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我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
第三十四条我校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三十五条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教学点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考核成绩划定各教学点各专业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的考核总成绩不低于40分。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办法
第三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函〔2013〕3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赛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我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及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五节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三十七条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三十八条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四十一条我校按照 “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我校深入实施高校自主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三条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自主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等)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四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住宿费:600-1500元/生·学年。现代学徒制试点住宿自理。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于2022年5月1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