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配到学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班级中名列前茅。
第三章 评审及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省厅下达的名额指标汇同各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先由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各书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各书院根据申请名单择优提出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并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查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助学中心批复。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的批复,并在收到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奖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公示期间,任何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投诉,投诉必须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匿名投诉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予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配到学校。学校学生处根据各书院在校生人数占全校的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书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书院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并结合学校学生处分配的名额,进行初审评定工作,提出各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学校学生处对各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助学中心审批。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助学中心的批复,并在收到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奖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期间,任何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投诉,投诉必须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匿名投诉无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予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配到学校。学校学生处根据各书院在校生人数占全校的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书院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以省助学中心公布标准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国家任务生。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三项的其中之一。
第九条 各书院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并结合学校学生处分配的名额,进行初审评定工作,提出各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各书院上报的名单,上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资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