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简介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清职院”)成立于2002年,是清远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公办高等学校。学院坐落在有“珠江三角洲后花园”之称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宜居城市——清远。清远距广州市中心仅60公里,毗邻白云国际机场,广清高速、广乐高速、京广铁路纵贯南北,京广高铁在市区设清远站,交通便捷。
学院设有护理学院、外语与经贸学院、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旅游家政与艺术学院、信息技术与创意设计学院、食品药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现有高职学生15239人。教职工630多人,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专业领军人才 2 人,广东省技术能手 1 人,省级优秀青年教师 3 人,广东省“扬帆计划”培养高层次人才 1 人,清远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28人,清远市“起航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
学院坚持“人本、创新、协同、优质”的办学理念和“立德树人,工学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2016年以来,学院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提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目标。学院先后被授予“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文明校园”“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广东省职工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广东省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学校”等荣誉称号。
学院是广东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近年来,学院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以创建广东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为目标和抓手,推进内涵建设,专业建设成效显著。
二、收费标准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理、工、医、护、药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文、史、管理、外语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
三、学院奖助系列政策
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国家奖助系列
1.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等级:特困等级4000元/年,困难等级3000元/年,一般困难等级2000元/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4. 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三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四年开始偿还本金。我省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申请助学贷款,考入外省的学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申请。
5.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
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学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6. 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7.“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广东省资助系列
1.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2.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户籍在我省3个民族自治县、7个民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省外学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资助1万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备注: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本项省财政资助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同类专项资助。
3.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出台《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在落实现有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精准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普通高等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4.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5.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是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
学院奖助系列
1. 学院奖学金
学院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2. 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12元(各高校按所在地标准)。
3. 校内助学金
学院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 临时困难补助
学院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突遭变故的经济困难学生。 新生绿色通道对特困新生,学院开通“绿色通道”,并依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其在校表现,采取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保证新生顺利入学。
资助学费政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位列我院录取报到文科(或理科)高中毕业生中的第一名,资助全额学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位列我院录取报到文科(或理科)高中毕业生中的第二、三名,资助全额学费的一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位列我院录取报到文科(或理科)高中毕业生中的第四、五名,资助全额学费的三分之一。
中职学段在校期间获专业相关的由教育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毕业两年内报读我院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资助全额学费。
中职学段在校期间获专业相关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学生,毕业两年内报读我院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资助全额学费的一半。
中职学段在校期间获专业相关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或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联办的市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毕业两年内报读我院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资助全额学费的三分之一。
四、新生注册和复查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