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和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司法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邮政编码:510520;
2.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30号;邮政编码:5104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厅直属机关纪委以及省监狱局、戒毒局和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单位(部门)联合成立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工作。
专科批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另行成立,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批次及专业:
(一)在广东省,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等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专科提前批次招生。 专科提前批次女生招生总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以内,具体男、女生招生人数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司法助理、法律文秘、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信息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技术等专业在专科批次招生。
广东省以外的各专业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科提前批次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专科提前批次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常住户口(生源)考生;考生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热爱司法行政事业,志愿从事监狱、戒毒工作;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政治条件;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参加由省司法厅组织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政审。 具体要求:
(一)政治条件要求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审查。
(二)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监狱、戒毒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三)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提前批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地点: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时间:一般安排在高考志愿填报后进行。
第六章 专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专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文科类、理科类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专科层次的各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专科提前批次招生录取原则,由省招生委员会按照省司法厅提供的经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名单,按1:1投档比例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投档,学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投出的考生档案,对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档到各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高考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专科批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 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专科提前批体检标准按本章程的第十六条相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校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实行警务化教育管理。报考我院考生须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纹身,无其他严重疾病,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详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住宿费标准750元/生·学年。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入学后,学校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学校设立年度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