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六章考核方式
第七章录取办法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709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65号;邮政编码:510075
从化校区:广州市从化区从化大道南79号;邮政编码:510925
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121号;邮政编码:510520
黄埔校区: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166号大院;邮政编码:510725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总工会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室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2024年自主招生包括普通高职自主招生(含高中生、中职生)和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两种类型,招生专业及计划均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报考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并取得报名号。
高校在校生、2024年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
(一)普通高职自主招生
1.普通高中考生
参加了2024年第一次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且3门科目成绩总分(下称“学考成绩”,含加分)不低于100分。
2.中职考生
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的各专业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二)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试点录取的学生应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录取学生学习期间。考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六条报考考生应为应、往届高中、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学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不限专业、不限职业资格证书种类。报考考生仅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
第六章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学校自主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或“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下同)+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根据生源类型不同,以相对统一的文化测试为基础,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普通高中考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重要参考。高中考生入学考核总分满分值为5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值为450分)。职业技能考核为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学校自主命题测试(下称“校测”,满分值为100分)方式。
第十九条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考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占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考核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核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核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综合文化知识考核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
第二十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赛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奖项与报考专业相关,不含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学生,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报名前已获奖但未取得获奖证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开具获奖证明予以报名,后续再由学生根据学校要求提供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符合国家、省、学校相关要求的,报考普通高职自主招生(不含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相关专业可免于职业技能考核。免于职业技能考核的考生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按测试满分值计算。免职业技能考核考生仍须参加文化基础考试。
第七章录取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招生专业计划及生源情况划定各招生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学考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的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
第二十五条当考生考核总分相同时,按照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核总分相同、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时,高中生以文化素质(学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单科以数学、语文、外语为排序;中职生按照专业综合理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免试录取的考生人数纳入招生专业计划数。若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人数大于招生专业计划数,按获奖等级从高至低(顺序为:国家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择优录取,录满为止;若拟录取获奖最低等级以上的考生总人数大于专业招生计划数时,获奖最低等级的考生与普通考生一起参加自主招生考核(职业技能免考,按满分值计算),按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
第二十七条通过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的学生,不得转学。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试点班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有关招生院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二十九条已报考春季高考并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的录取,但不能参加夏季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招生录取。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取消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八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 - 9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693663 020-87621457
传 真:020-87621457
电子邮箱:zj@gzvt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zvt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zvtc.edu.cn
第三十八条学校纪检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杨老师
监督电话:020-87691850
电子邮箱:jijian@gzvtc.edu.cn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