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本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其中专项奖学金中设立的优秀新生技能奖学金用于奖励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一、二、三等奖(含省赛一等奖)新生。校级助学金设立一系列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包括江门市政协扶困助学金、五邑慈善会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奖学金、有名氏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