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为依据(具体办法见《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学生每年9月份进行上一学年德智体表现的综合测评,同时进行学生奖学金评定。大三年级学生在每年3、4月份进行毕业学年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奖学金金额标准减半发放。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设为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具体比例及金额为:
一等奖不超过各班学生人数3%,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二等奖不超过各班学生人数4%,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三等奖不超过各班学生人数5%,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评定。结合每年开展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院系对学生获奖情况进行初步评定,将评定结果向学生公示,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定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期末考试、考查有不及格者。
(三)学年平均学业成绩在班级中排名不入前50%者。
(四)本学年中有4课时以上(含4课时)旷课者。
(五)恶意欠费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