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设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有关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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