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目的是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目的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的资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各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和名额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资助额度及本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统筹确定。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旷课、无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无留级、降级等学籍变动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前5%以内,且专业课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的特别优秀学生。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院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各科平均分达到75分,无补考科目。
(六)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申请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经资助系统认定为困难生。
(八)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参加省、市各类竞赛获奖者,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或本专排名可适度放宽。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申请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经资助系统认定为困难生。
(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的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特别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评审中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学生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人数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情况提出分配名额的建议,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评选通知,各二级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和公示工作,确保评选公开和透明。
(二)初步审查。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提供相关材料,并递交相关申请表。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在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学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对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学校接到上级拨款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得者,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获得者。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学院、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为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评选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对评选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学生处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0-3073066)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须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获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在校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已颁发的证书,追回已发放的资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立即停发相关资金,根据情况按《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追回的奖学金及停发的助学金返回国家财政集中支付账户:
(一)申请者在申请、评审过程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弄虚作假。
(二)获奖励或资助的学生不思进取,有受到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情况。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或发生学籍异动者,留级或降级的第一年。
(四)宿舍个人内务被记录有3次(含)不合格。
(五)将奖励、资助资金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的。
(六)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请事假、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1年7月31日起施行。原《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南院字〔2019〕39号)、原《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南院字〔2019〕40号)、及原《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广南院字〔201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