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上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自愿申请,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四)综合考察原则。(五)严格按规定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的层级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中心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三)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四)调研、总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副院长担任。组员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的5%)。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各二级学院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核实,向学校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三)录入和完善本院在资助系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四)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五)完成学生处资助中心交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认定等级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档: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警)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学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六)奢侈浪费、有酗酒等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全国资助系统资料。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辅导员核对,复印件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存档备查。
(二)二级学院负责验收《申请表》、其他证明资料,并作好全国资助系统录入学生信息工作。(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处。(四)学校认定。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审核后,将无异议名单予以公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本学年学校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二级学院配合学生处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其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和年级认定工作组及学生处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各二级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一)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二)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或受到处分的行为。(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四)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七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第十八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学会感恩报答他人,坚持诚信守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凡与其相抵触的文件,一律以此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