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免”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首次贷款学生(含高校录取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携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二)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学校设立新生学费资助,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新生学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置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置优秀学生海外研学项目奖学金,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教师教育和能力提升等研学课程。经过相关程序遴选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相应项目费用(学费、住宿费、交通费)50%的奖励;若是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经学校审核审批可以获得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