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市委对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对受邀参加应聘求职、短期实习(不超过1个月)等人才交流活动的高校在校生,给予200—1500元交通补贴,并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安排食宿;超过1个月以上见习实习的,给予相应交通补贴,并按照专科(高职)、本科及以上分别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给予接收企业最长12个月的见习实习补贴。邀请高校、专业机构等相关专家和负责人开展对接交流,由邀请部门负责交通食宿,并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补助。对参加人才、人社部门开展招才活动的企业,由组织方统一保障交通食宿或给予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来绍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来绍工作后给予下列补贴(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制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列入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 2.加强创业就业支持。大学生创业给予创业租金补贴,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减半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绍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补贴。
3.推进发展平台建设。根据认定标准,对大学生创业园给予20—50万元资助,绩效明显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入选市级毕业生集聚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给予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最高5万元奖励。对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给予1000元—2万元奖励,落地项目资助5—30万元。
1.本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补助等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人才创业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财政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额中扣除。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原则上由人才所在地兑现落实,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3.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