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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ah013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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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鼓励更多品学兼优的考生报考我校,激励他们继续努力学习,励志成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成绩评定,用于奖励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优秀考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生指参加普通高考,已被我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

1、所有生源省份文理科新生,高考总分高出所在省一本分数线20分以上,奖励1-4年学费;

    2、安徽省文理科新生,高考名次位于我校安徽省文理科新生第1名至第50名,奖励1-2万元;

    3、安徽省艺体类新生

    1)美术类:综合成绩排名位于安徽省第1名至第150名,奖励1-5万元;

    2)音乐类、表演类、舞蹈类、体育类(不含对口):综合成绩排名位于安徽省第1名至第100名,奖励1-5万元;

    第五条  推荐及发放程序

    1、每年9月,招生就业处在新生报到后,根据被录取新生的高考成绩、排名及其所在省份一本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确定获奖人数和等级;艺体类奖学金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统考成绩评定。

    2、招生就业处将初步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提交学校研究。

3、新生奖学金经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打入新生银行卡。

第六条  凡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者,取消其奖励资格,已领取新生奖学金者须全额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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