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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