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二、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接受投档。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接受征集或后续志愿考生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三、分专业录取。
1.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根据各省(市)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分专业录取。
2.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3.江苏省分专业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内蒙古自治区分专业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四、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