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科〔2019〕19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300元,2档3300元,3档4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名额和在校生人数,按照1:1的比例分配各学院评选名额。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和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初选,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款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由财务处将助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发放一次,资助金分春秋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获资助者,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资助资格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资助金,并视情节诉诸法律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