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 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生初修课程的收费学分数,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执行。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实际修读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分学费在每学年开学时,按各专业年平均修读学分学费预收,下一学年按规定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生在开学初交清学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八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因修读辅修、双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课程,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以下原则交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学费标准收取,一并结算原专业注册学费。原专业注册学费高于新专业注册学费的,超出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原专业注册学费低于新专业注册学费的,按差额补交。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因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学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