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北电力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街(路)169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东北电力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东北电力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1、英语、日语专业:5060元/人.年;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智能电网信息工程专业:4840元/人.年;
3、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能源化学工程专业:4400元/人.年;
4、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市场营销、环境工程、生物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4180元/人.年;
5、应用化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新能源材料与器件:3850元/人.年;
6、轻化工程专业:3800元/人.年;
7、社会工作、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4620元/人.年;
8、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5000元/人.年;
9、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5900元/人.年;
10、广播电视编导、动画、表演专业:6820元/人.年。
专科专业:
1、火电厂集控运行专业:3630元/人.年;
2、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4500元/人.年;
3、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机电一体化技术、供用电技术专业:4100元/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各类奖助学金为主体的经济资助,以助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心理、精神援助,及以助推学生学业进步、顺利完成学业的学业帮扶。目前,学校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学校依托自身实际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如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体育运动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其二,学校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校企合作契机,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院系通过拓展资助渠道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项目),如国家电网特高压奖学金、浙能奖学金、杭申电气奖学金、丰白电奖学金、吉林省电力公司奖助学金、上海思源电气奖学金等。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我校英语、日语专业限英语考生报考;
2、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考生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因课程教学需要,宜英语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制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其中应用化学、能源化学工程、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对辨色力有较高要求,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的考生均不能填报,否则将不予录取;以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等专业就业时用人单位对辨色能力有较高要求,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1、投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按照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院校志愿:按志愿投档的省、市,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加减分优惠政策:在录取专业时以各省实际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4、专业级差:录取专业时(内蒙古自治区、浙江考生除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2、1、0、0。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5、浙江省考生:执行浙江省制定的投档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6、优先级别:极差后如考生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外语、语文。
7、专业调剂: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
8、江苏省: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含B)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含C)以上;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
9、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10、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A、吉林省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不含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60%+专业课考试成绩×10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总成绩相同,以专业课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也相同,以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B、吉林省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4个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20%+专业课考试成绩×8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总成绩相同,以专业课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也相同,以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C、吉林省外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70%+专业课考试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总成绩相同,以专业课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以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D、表演专业考生录取原则: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最低控制线,然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相同,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文化课成绩也相同,以身高与最低身高标准差值大者优先录取优先录取。
E、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70%+专业课考试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总成绩相同,以专业课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也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录取艺术类考生时对考生的英语、数学成绩没有特殊要求。
1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具有体育文化综合成绩的省份以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考生的综合成绩相同,以考生的体育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体育和文化课单独计算的省份,高考文化课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的体育类专业文化课控制线,然后按照体育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体育考试成绩相同,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12、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相关政策和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按规定录取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且通过高水平运动员考生。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169号东北电力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 132012
联系电话:0432-64806749
联系人:李老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