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医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5号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药物制剂、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专科专业:
口腔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资助形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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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入学后,学校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在校生贫困档案,根据认定的贫困等级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我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获得学费减免,通过勤工助学服务部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助学岗位,少数民族贫困生可申请少数民族资助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遇到突发变化时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资助项目。
第九条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
1、录取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关于院校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在院校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1)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⑵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⑶同等条件下,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先参考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相同则参考数学成绩,若语文和数学成绩仍相同则参考外语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享受增加分数和降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以享受照顾的成绩排序录取。
6、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看待无差别。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为:(1)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选测最低为“2B”;(2)进档后排序规则:先分数后等级,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邮编:132013)
联系人:吉林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吉林医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