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费与奖励
第十六条: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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