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 5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 1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1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资助[2017] 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办法中未特别说明的均指我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条 学生处对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共同协助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学校、学院的通报批评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筹措缴纳学费,在校期间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应交费用的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个人量化考核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指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量化成绩的总和)原则上均位于班级第一名,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5.积板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评价达到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6.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年9月份,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我校。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专业类型等情况,提出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分配名额,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4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倾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学院实际,按要求及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名额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初评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必须在评选范围内(班级)位于第一名,且在校期间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七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位于班级第一名,但达到前1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和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和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 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优秀团员、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并与以上其他补充条件有同等水平或社会影响力,为国家赢得荣誉。文艺比赛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以上成绩的界定时间为评定国家奖学金时间的上一学年。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按要求进行学生基本信息完善,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打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待学院及学校审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评定程序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籍信息核对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无论何种原因,无我校学籍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条 初评结果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对通过初评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学生名单同其他材料(书面申请、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和获奖学生备查表等)一起按要求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申请资格和学籍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审核无误,提出全校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上报,并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财务处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国家奖学金按照要求发放给获奖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在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不遵守国家政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蓄意扰乱奖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广大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品质教育,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考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可以用作日常生活费及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杜绝使用国家奖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过程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各学院要公布监督电话,认真接受学生监督,及时处理学生反馈意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评审、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各学院自行制定的有关评定细则须报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学生无论什么原因,组织或参与平分、私分奖助学金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政学[2008 ]159号)、《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院政学(2010] 194号)同时废止。
洛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塑造“自强不息、励志笃行”的优良品格,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 11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 助[2017] 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建档立卡、低保户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外,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学校、学院的通报批评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筹措缴纳学费,在校期间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应交费用的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个人量化考核成绩优秀。原则上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指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量化成绩的总和)位于班级前20%,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评价达到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6.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校内自愿岗等志愿者活动的可优先考虑;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属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登记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以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登记的学生为基础,通过班级、年级和学院逐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份,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我校。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专业类型等情况,提出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分配名额,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4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倾斜。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实际,合理分配每个专业、年级和班级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要求及时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初评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秀,个人量化考核成绩优秀,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登记的学生,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班级)位于前20%,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中按要求进行学生基本信息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确认、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按要求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待学院及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评定程序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籍信息核对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无论何种原因,无我校学籍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对通过初评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学生名单同其它材料(书面申请、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及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起按要求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资格和学籍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审核无误,提出全校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对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上报,并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财务处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获奖学生颁发统一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不遵守国家政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蓄意扰乱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获奖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品质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校内自愿者活动。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我校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考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可以用作日常生活费及繳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杜绝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购买高档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如有违反,取消学生下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过程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各学院要公布监督电话,认真接受学生监督,及时处理学生反馈意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评审、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各学院自行制定的有关评定细则须报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学生无论什么原因,组织或参与平分、私分奖助学金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 5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办 [2007] 11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资助[2017] 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分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本办法中未特别说明的均指我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建档立卡低保户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建档立卡、低保户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对河南省内建档立卡学生无条件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享受二等或者三等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审学年内无违纪受处分记录或虽有处分但已解除;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筹措缴纳学费,在校期间无恶意拖欠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除建档立卡、低保户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外,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中超过两门(不含两门)不及格者及综合考评成绩(指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量化成绩的总和)位于班级后10%的不得参评;
5.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年内完成学校义务劳动不低于10小时。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校内志愿岗、义务劳动等活动的可优先考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属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登记的学生。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必须以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登记的学生为基础,通过班级、年级和学院逐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份,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我校。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专业类型等情况,提出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分配名额,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4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倾斜。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实际,合理分配每个专业、年级和班级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初评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向所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洛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按要求进行学生基本信息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确认、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等待学院及学校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为当年按照学校规定注册的学生或者经过批准暂缓注册学生,暂缓注册学生的注册期限为三个月。已经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暂缓注册学生,超过三个月未按规定注册的取消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空出名额根据评定结果,按顺序顺延。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评定助学金时可以根据实际放宽学习成绩、综合成绩和表现的要求。国家助学金评定时,可对家庭遭受地震、火灾、泥石流和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建档立卡、低保户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直接获得一等助学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要根据综合考评成绩(学习成绩加量化成绩)班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剩余的一等助学金和二、三等助学金名额的名单。对于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可参考其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入学后的表现情况及军训成绩来综合确定排名顺序,依次产生名额。
第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评定程序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籍信息核对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无论何种原因,无我校学籍学生不能中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对通过初评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学生名单同其它材料(书面申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一起按要求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申请资格和学籍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审核无异议,提出全校获资助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对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上报,并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2批发放,每次一半。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第一批,次年6月30日前,发放第二批。财务处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虛作假、隐瞒虛报、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蓄意扰乱国家助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学校将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获奖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品质教育,鼓励他们积板参加校内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活动。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我校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考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禁止使用国家助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购买高档奢侈消费品等铺张行为。如有违反,取消学生下学年内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过程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困的原则,各学院要公布监督电话,认真接受学生监督,及时处理学生反馈意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评审、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各学院自行制定的有关评定办法和细则须报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学生无论什么原因,组织或参与平分、私分奖助学金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洛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院政学[2009] 18号)、《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学[2011]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