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的本、专科学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研究生、境外留学生以及各类非全日制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负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以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奖学金的初评、公示、推荐、异议处理等事宜。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为:
一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需同时满足以下评定条件:
1.德育成绩评定为A等;
2.学业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同时,体育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
4.大一新生公益劳动课成绩合格。
第七条 考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定:
1.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
3.休学及延长学制期间的。
第八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评定时间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进行;毕业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以第一学期的考察情况为基础,在4-5月进行。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学生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核定评定指标;
2.学院按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和公示;
3.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学院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5.学校审批与表彰。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
1.学院填写综合奖学金发放表,登记、核对获奖学生个人信息(学生本人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号信息等)。
2.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将综合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